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

时间:2023-12-26 16:56:07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员工的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再平常不过了,而员工离职的时候为了争取到自己的最大利益,一般可以通过谈判来获取一些补偿金,下面看看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1

一、明确离职补偿的上限和下限

首先要知道,离职补偿的底线是法定的N+1,上限是无极限。但是,这个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操作中总有些困扰参考的数据。

第一,员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合同怎么签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二,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是参考线,这涉及到如果员工是低工资群体或者高收入群体时,实际可以到手的补偿金。

第三,考勤数据。这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结算等。

二、赔偿金折中法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见好就收即可,不要过分苛求企业能赔偿更多,员工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工作情况,比如加班、年假未休完、还有曾经当初和企业约定的一些远期收入尚未兑现等因素考虑后。

在法定的N+1的基础上,不要过于贪婪,把握好尺度,选择一个折中的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让对方感觉自己是有诚意的,这样更容易被接受,也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否则一旦对簿公堂,企业可能会走完所有程序,耗时耗力,对员工来说未必划算。

三、总结

离职赔偿谈判是员工与企业的博弈,大方向上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但作为劳动者也不能得理不饶人,双方互相折中,取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中间值即可,拿到赔偿不耽误继续找工作。能一别两宽,就没必要闹到不欢而散。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2

一、被动离职应该索要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很多人认为,既然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而且劳动者又没有什么过错,因此应当适用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显然这个观点存在对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规定的误解。实际上,用人单位只有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会负有赔偿金的支付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且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仅负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方沟通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形。不要盲目套用赔偿金的支付规定,否则将会被用人单位认为属于漫天要价,最终导致劳动者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才能解决问题。

二、尽可能找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之处

如果用人单位的确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显然可以参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与用人单位谈判沟通。但是即便如此,劳动者首先要做的不是提出赔偿金的要求而是固定相关证据。

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被辞退的真实原因并尝试做录音或者沟通记录的取证。这些证据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发出过辞退通知的事实;辞退的原因;辞退的依据;自己对辞退行为的异议。

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自行离职的,劳动者需要准备的主要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变相强迫的内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后果;用人单位不做配合的相关证据。

三、参照法律标准,但不能完全适用法定标准

既然是协商解决,则不可能完全按照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识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方面达成和解的前提必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能够各让一步。劳动者一定注意,法定标准只是双方谈判沟通的参考,如果用人单位完全同意按照法定标准操作此项业务,其实际上还不如在与劳动者对簿公堂后再支付该费用更为有利。

劳动者以和解沟通的方式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本质是以金钱换取时间的过程。须知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所要耗费的劳动者的精力和经济成本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让步不可以没有底线,但是没有让步将很难实现劳动者以最快的方式获取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四、如何在谈判中对用人单位合法施加压力

没有压力的促动,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尽快达成和解,但过高的压力或者非法的手段会对劳动者带来更大的不利甚至导致劳动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施加谈判压力时首先要合法处理劳动争议。不要直接以压力的解除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条件。

例如,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投诉,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愿意与劳动者就社保和辞退事宜合并沟通解决,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意愿自行决定,劳动者不宜做出干涉。

五、限定期限,逐步启动法律措施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此类事宜时,用人单位一般喜欢故意拖延解决。此时劳动者要给用人单位限定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仍然不能给出有效的反馈意见的,劳动者可以逐步启动维权措施。

对于适合劳动监察快速解决的,劳动者可以先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仍然不能有效解决的,则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当然在启动所有这些措施之前,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先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警告。

总而言之,劳动者在应对被动离职条件下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沟通谈判方面,要依法理性的操作权益维护。有原则、有方法,逐步使得用人单位与自己达成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和解,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劳动者权益。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3

一、离职补偿谈判的底线和上限

我们先要知道离职补偿的底线是法定的N+1,上限是无极限。但是,这个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操作中总有些参考的数据。那么可以参考的数据,大概有这些。

第一,员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这个应该是主要的。我们前面说过的,合同怎么签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这里包括年终奖的,包括各种奖金,但是不包括分红哦。至于哪些补贴算,哪些补贴不算,参阅相关法规。

第二,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是参考线。这涉及到如果员工是低工资群体或者高收入群体时,实际可以到手的补偿金。

第三,考勤数据。这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结算等。

好了,上面基本上包括了主要应该考虑的因素,当然有些很具体的东西,比如企业内的报销是否结算,承诺的预期收入是否兑现等等。这里不做展开了。这个要说起来就没底了。我们抓住几个主要的东西来说,这样比较容易集中讲透。

二、员工提要求的禁忌

一般来说,对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员工没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或者说没有比较大的把握的时候,还是不要提。毕竟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员工方,例外情况并不多见。

此外,关于非法解除的主张,员工方最好不要主动提。因为这等于把企业直接推到仲裁庭上去了。一般企业的逻辑很清楚,能协商的,也希望协商解除。这样可以快速高效解决问题。表面上可能花钱多些,但是实际上可能反而更加节约。

但是如果是非法解除,那就性质改变了。企业可能非要走完所有的程序,从仲裁到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反正就是慢慢耗着,慢慢拖着。

即便最后员工真的赢了,能按照2N来赔偿,企业最后也非要到执行期快到期的时候,才慢慢支付。这对员工来说其实未必合算。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耗时耗力,无心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即便工作了,总是请假也不太方便,请假了也会被扣钱。如果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需要背调的,那就更加被动了。

三、谈判取值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最好在谈判的时候,员工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工作情况,比如,有加班的,但是在举证方面自己其实有难度的,年休假未休完等等,还有曾经当初和企业约定的一些远期收入尚未兑现的。这些因素考虑后,在法定的N+1的基础上,再往上略加一点,但是不超过自己满打满算要拿到的钱。最好是一个折中的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这样容易被接受,也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

从企业方来说,如果员工实际真的有加班,或者曾经真的承诺过某些远期收入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自己可以“赖”得掉,但是从道义上说,可能显得不够光明磊落。那么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可以适当考虑员工方的诉求。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里接受员工方的条件。

我们曾经接受过一个咨询。按照员工自己测算的,满打满算应该可以主张2.6万的各种补偿款,但是当下能确定的只有1.3万。然后来咨询该怎么谈。我们提出的就是在1.8万到2.2万之间任何数字都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上1.6万我们也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来咨询的员工自己也知道,实际有把握的只有1.3万。那么只要高于1.3万都是可以接受的。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是1.6万多些,1.7万不到。应该说还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其实,这个非要说标准,是没有什么标准的,就是双方在一个区间里谈判,在这个区间里各自调整自己的心理预期。然后达成一致。要考虑的因素也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如何规定,还有在以前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一些情况也要考虑进来。

比如,我们说的这个案例中,就有1万多是当初用人单位承诺过的一个预期收入,后来就作为一个谈判因素放进来一起谈了。虽然未拿到全额,但是也至少兑现了一部分。

我们有时候倾向于让员工接受调解方案。这是因为一般来说,调解的结果都高于法定的标准。相对来说,对员工方更加有利点。当然,也有企业方拒绝调解的。

在谈判中把握好各种尺度,不要过于贪婪,非要自己全赢,对方全输,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不依不饶。从开价开始就要把握好尺度,让对方感觉自己是有诚意的。否则失去了谈判基础,就直接上庭了。上庭未必对自己一定有利,毕竟法律是看证据的,并非“我弱我有理”的。维护自己权利,也要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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